安全评价报告信息要依法公开!

发布日期:2025-09-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浏览:3832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6日,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年度抽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技术咨询公司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某两个加油站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该公司立即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专家评

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有利于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并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因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技术咨询公司在对两个加油站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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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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