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急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16   来源:应急普法https://mp.weixin.qq.com/s/c5Zd8Ktx73jTQe_oAi8gLA   浏览:623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近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从今年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01


2023年3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2014年10月,锡林郭勒盟某矿山在没有取得开工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洗煤厂,且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瞒报至今”。按相关程序,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组织核查,该矿山在2014年10月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锡林郭勒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02


2023年5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山在2021年安装皮带廊钢结构时,因钢架倒塌砸中4人,造成2死2伤事故,涉事单位瞒报至今”。按相关程序,经赤峰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该矿山2021年11月24日安装皮带廊钢结构时,因钢架倒塌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6万元。


03


2023年6月,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热线转办群众举报,反映“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无证上岗情况,该工厂上岗应持工艺证(氯化证),但有许多人在培训未拿到证书时就己上岗就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内容立即组织核查,该企业确实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根据《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0.9万元。


04


2023年8月,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在微信小程序接到举报,反映“陈巴尔虎旗某化工厂8月12号上午九点多,转换压缩厂房爆炸着火”。按相关程序,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8月12日因为压缩机封头泄漏,高压气体与设备磨擦产生静电,引燃可燃气体着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92 万元。


05


2022年8月,鄂尔多斯市接到“12345”政务热线群众举报,反映“准格尔旗某煤矿严重违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在雨季让矿工下井,摘除人员定位系统卡,不让签字不让带人员定位系统卡”。按照相关程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查,该煤矿2022年7月12日夜班煤矿工人入井作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煤矿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罚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十六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9.5万元。


安全生产关乎你我,安全隐患危害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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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公众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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