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明确地方人大有关生态环保工作监督职权

发布日期:2024-01-09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t20240109_434164.html   浏览:583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与时俱进,修改监督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修正草案认真总结了这些年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对现行法律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鹿心社委员建议增加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听取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理由是: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已经形成了制度性安排。
  刘修文委员建议研究进一步扩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主要考虑是,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过窄。“实践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也更大。同时,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十多部法律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作了特别规定,建议一并研究考虑。”刘修文说。
  修正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好经验和做法从法律层面固化下来。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进一步总结吸收地方好的经验做法。
  王学成委员建议进一步总结调研地方人大近年来开展跟踪监督好的做法和经验,细化开展跟踪监督的方式方法,把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的测评,推行审议意见清单制并督促对照清单逐项整改落实等这些跟踪监督的有益经验吸收转化为法律规定。

  林锐委员建议总结地方经验,在条款中增加监督意见督办执行的内容,以推动监督意见落地落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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