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