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推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是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准确把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进行政策宣贯解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等工作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实施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拆船造成环境污染。
(二)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地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根据老旧营运船舶船龄变化滚动建立有关信息台账,逐家企业、逐艘船舶了解拆解报废意愿,引导船舶所有人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进行船舶拆解,引导企业优化运输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力,鼓励企业建造标准化绿色化船舶,指导有补贴资金申请需求的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及时准确申报项目,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核对是否存在不得申报的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三)严格审核把关。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照《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主动引导,严格审核把关,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严格审核新建船舶是否符合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要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要求等,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的审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
拟拆解船舶拆解前,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该单位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进行验证,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船舶,拆船现场海事监督工作由拆解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现场监督责任。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负责协调拆解地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衔接。
(四)加强动态跟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定期抽查。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对长江、珠江水系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落实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相关工作情况加强跟踪协调,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三、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乡镇客运渡船标准化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中央管理水域的,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机遇,组织研发适合本辖区渡运航线特点的乡镇客运渡船船型,引导更新建造标准化渡船。
(二)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
落实推动电动船舶健康安全发展有关通知要求,支持开展船舶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设备换装模式的研究和试点应用,完善相关船舶技术规范。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试点,且经安全论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箱式电源在港口码头吊装环节可按照船用设备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区域性船舶全面新能源化。加快研究制定适应电动船舶特点的船员适任标准和配员政策。
(三)强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安全管理。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船舶法规技术规范,保证新建船舶检验质量。海事管理机构要细化电动船舶船员培训要求,督促企业加强船员技能培训,提升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研究完善电动船舶充换电操作规程、电动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岸基充电设施建设、甲醇等船用燃料加注等相关标准。
(四)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辖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现状和趋势,推动完善船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电动船舶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加强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相关配套设施衔接的统筹协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