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到某新材料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查阅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登记表》时,发现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带队检查记录。经查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带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新材料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2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陈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带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