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2023-03-21   来源:   浏览:2045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广告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更高级”“更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一是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意和监管执法实践,细化广告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指南》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三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指南》向社会阐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执法考量和处罚尺度,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实举措,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提升行政资源运行效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

  《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5日

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更高级”“更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七、广告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九、除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化用语的。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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