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发布新修订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旨在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加强海洋灾害应对管理,更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响应程序、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和附件7部分内容,适用于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预案》明确,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负责组织协调部系统海洋灾害观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和值班信息及约稿编制报送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负责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部领导有关指示批示,协助预警监测司按程序上报值班信息等工作。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等部属单位的职责。
《预案》提出,按照影响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长,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分别对应更高至更低响应级别;海洋灾害警报分为红、橙、黄、蓝4色,分别对应更高至更低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可根据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同时明确了应急响应程序为海洋灾害预判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与评估。
《预案》要求,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等相关单位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保障海洋观测数据及时传输共享。当仪器设备或传输系统出现故障时,各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设法修复。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需求和实际,组织制定本省(区、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自然资源部和本省(区、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